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本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 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根據建築物裝修管理辦法我們可以知道,合法的裝修業者注意其名稱是否有室內裝修字樣.

有的才是合法的室內設計或室內裝修業者.

      或者可以直接到以下之網站查詢       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資訊系統入口網,     直接查詢跟您接洽的業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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